为贯彻履行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 车环保检验合格 标记 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和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 车环保检验合格 标记 管理规定的通知》(粤环〔2009〕59号)的有关规定,遵守《机动 车环保检验合格 标记 管理规定》的请求 对机动 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 标记 (简称“国家 统一环保检验合格 标记 ”),将广州市机动 车环保标记 的分类及核发标准 统一至国家 请求 之下,进一步完善 机动 车环保标记 管理工作,根据 广州市环保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交通委员会联合 发布 的《关于对机动 车核发国家 统一环保检验合格 标记 的通告》(穗环〔2010〕213号)的规定,广州市将从2010年10月20日起对机动 车核发国家 统一环保检验合格 标记 。现就有关情况 通报如下: 一、对机动 车核发国家 统一环保检验合格 标记 ,同时对符合国Ⅰ、国Ⅱ标准 的柴油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 标记 ,是贯彻履行 环境保护部《机动 车环保检验合格 标记 管理规定》的请求 。 为统一和规范全国机动 车环保标记 管理工作,环境保护部于2009年7月发布 了《关于印发〈机动 车环保检验合格 标记 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机动 车环保检验合格 标记 管理规定》在环保检验合格 标记 式样及规格,标记 分类及核发标准 ,标记 核发程序,机动 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以及相关管理请求 等方面作出了统一规定,请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2009年10月1日起认真组织实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于2009年8月印发了《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 车环保检验合格 标记 管理规定的通知》(粤环〔2009〕59号),请求 全省各市从2010年3月1日起头收场广东省机动 车环保分类标记 的发放,启用全国统一样式的机动 车环保检验合格 标记 ,同时对符合国Ⅰ、国Ⅱ标准 的柴油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 标记 。 二、国家 统一环保检验合格 标记 与广州市环保标记 管理的首要区别 。 国家 统一环保检验合格 标记 与广州市环保标记 的明显 区别 首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标记 形状规格不同。国家 统一环保检验合格 标记 为正方形,广州市环保标记 为圆形。 二是标记 类别设置不同。国家 统一环保检验合格 标记 设置绿色环保检验合格 标记 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 标记 两类,广州市环保标记 设置绿色环保标记 和黄色环保标记 两类,其中绿色环保标记 设置国Ⅰ标记 、国Ⅱ标记 和国Ⅲ标记 三种。 三是标记 核发标准 不同。首要是对柴油车核发黄色标记 和绿色标记 的核发标准 区别较大,根据 环境保护部《机动 车环保检验合格 标记 管理规定》制定 的黄色标记 和绿色标记 核发标准 ,对符合国Ⅱ标准 及国Ⅱ以下标准 的柴油车应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 标记 ,对符合国Ⅲ标准 及国Ⅲ以上标准 的柴油车应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 标记 ;根据 广州市原本履行 的黄色标记 和绿色标记 核发标准 ,对符合国Ⅰ以下标准 的柴油车应核发黄色环保标记 ,对符合国Ⅰ标准 及国Ⅰ以上标准 的柴油车应核发绿色环保标记 。 三、从2010年10月20日起广州市将根据 《关于对机动 车核发国家 统一环保检验合格 标记 的通告》(穗环〔2010〕213号)的规定对机动 车核发国家 统一环保检验合格 标记 。 为做好相关环节的连接 ,顺利、有序地推动 核发国家 统一环保检验合格 标记 工作,广州市环保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交通委员会根据 环境保护部《机动 车环保检验合格 标记 管理规定》的有关请求 ,对广州市原本履行 的环保标记 分类及实用 对象、本市汽车及外地汽车环保标记 的核发和环保标记 的换发等规定进行了修订,联合 发布 了《关于对机动 车核发国家 统一环保检验合格 标记 的通告》(穗环〔2010〕213号)。该《通告》自2010年10月20日起施行,届时广州市将根据 该《通告》的规定对机动 车核发国家 统一环保检验合格 标记 。 在《关于对机动 车核发国家 统一环保检验合格 标记 的通告》(穗环〔2010〕213号)施行之日,2007年发布 的《关于对在用汽车核发环保标记 的通告》(穗环〔2007〕183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四款、第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和2008年发布 的《关于对外地籍号牌汽车核发环保标记 的通告》(穗环〔2008〕196号)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同时破除,但其它事项仍然遵循上述通告的规定履行 。 四、国家 统一环保检验合格 标记 核发工作与广州市环保标记 核发工作的连接 措施 。 (一)换发国家 统一环保检验合格 标记 工作联合 机动 车年审进行,目前已取得广东省或广州市机动 车环保标记 并在有效期内的,可以持续 应用 ,不需要 立即换发国家 统一环保检验合格 标记 。 广州市对机动 车核发国家 统一环保检验合格 标记 工作将联合 机动 车年审逐步推动 ,目前已取得广东省或广州市机动 车环保标记 并在有效期内的,可以持续 应用 ,不需要 立即换发国家 统一环保检验合格 标记 。预计换发国家 统一环保检验合格 标记 工作将在2011年底完成。 (二)原本已取得广东省或广州市绿色环保标记 ,除符合国Ⅰ或国Ⅱ标准 的柴油车将换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 标记 外,其余车类将按原标记 类别换发对应类别的环保检验合格 标记 。 遵守环境保护部《机动 车环保检验合格 标记 管理规定》有关环保检验合格 标记 分类及核发标准 的规定,原本已取得广东省或广州市环保标记 的汽车按以下措施 换发国家 统一环保检验合格 标记 : 1. 原本已取得广东省或广州市黄色环保标记 的汽车直接换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 标记 。 2. 原本已取得广东省或广州市绿色环保标记 的汽油车和燃气汽车直接换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 标记 。 3. 原本已取得广东省或广州市绿色环保标记 的符合国Ⅲ及国Ⅲ以上标准 的柴油车直接换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 标记 。 4. 原本已取得广东省或广州市绿色环保标记 的符合国Ⅰ或国Ⅱ标准 的柴油车换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 标记 。 (三)广州市籍汽车环保检验合格 标记 的有效期与机动 车年审的期限一致,该当 在机动 车年审时申请换发环保检验合格 标记 ,机动 车安全技巧 检验、排气污染检验、申请换发环保检验合格 标记 可以在同一地点办理。 广州市籍汽车环保检验合格 标记 的有效期与机动 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即机动 车年审)的期限一致,该当 在机动 车年审时,经排气污染检验合格 后,凭机动 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 车行驶证和机动 车登记证书到核发点直接申请换发环保检验合格 标记 ,机动 车安全技巧 检验、排气污染检验、申请换发环保检验合格 标记 可以在同一地点办理,不需分次办理。 已取得广东省或广州市机动 车环保标记 的广州市籍汽车,原环保标记 不论有效期是否届满,均可在机动 车年审时按规定申请换发环保检验合格 标记 。 (四)已取得广东省或广州市环保标记 的外省籍汽车,需要 持续 在广州市申领环保检验合格 标记 的,可以直接到核发点申请换发环保检验合格 标记 。 为不影响符合环保请求 的外省籍汽车在广州市高排放(高污染)限行区域的正常通行,广州市对外省籍汽车供给 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 标记 服务,外省籍汽车原环保标记 有效期届满,需要 持续 在广州市申领环保检验合格 标记 的,可凭机动 车行驶证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到广州市49个环保标记 核发点中的任何一个核发点申请换发环保检验合格 标记 。 (五)尚未在车辆登记地取得环保标记 的外省籍汽车,符合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 标记 条件的,可以在广州市申领绿色环保检验合格 标记 。 尚未在车辆登记地取得环保标记 的外省籍汽车,需要 在广州市高排放(高污染)汽车限行区域内通行的,只要符合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 标记 的条件,可以凭机动 车行驶证和经办人身份证件,直接到广州市49个环保标记 核发点中的任何一个核发点申领环保标记 。 (六)为规范环保检验合格 标记 核发工作,避免重复 核发、增加车主的累赘 ,广州市不再对广东省内其他城市的汽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 标记 。 由于广东省各市已经全面开展机动 车环保标记 核发工作,为规范环保检验合格 标记 的核发工作,避免重复 核发、增加车主的累赘 ,广州市不再为省内其它城市的汽车供给 核发环保标记 服务,需要 进入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通行的省内其他城市的汽车,建议提前在车辆登记地申领环保检验合格 标记 ,以免影响在广州市的正常通行。 五、外地籍汽车在车辆登记地领取的绿色环保标记 ,且在有效期内的,广州市予以认可,持有绿色环保标记 的外地籍汽车,不受广州市高排放(高污染)汽车限行措施 的限制。 已经在车辆登记地取得环保标记 的外地籍汽车,不需要 在广州市另行申领环保检验合格 标记 。 外地籍汽车在车辆登记地领取的绿色环保标记 ,且在有效期内的,广州市予以认可,凡持有有效绿色环保标记 的外地籍汽车不受广州市高排放(高污染)汽车限行措施 的限制,但该当 遵循 其它机动 车限行措施 的规定。 六、持有黄色环保检验合格 标记 的国Ⅰ、国Ⅱ标准 柴油车,将受广州市高排放(高污染)汽车限行措施 的限制,建议相关车主提前做好车辆淘汰更新或调剂 车辆应用 区域的筹办。 国Ⅰ、国Ⅱ标准 柴油车换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 标记 后,将遵守黄标车执行管理,该当 遵循 广州市高排放(高污染)汽车限行措施 的规定,根据 广州市环保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交委《关于逐步限制高排放(高污染)汽车通行的通告》(穗环〔2008〕286号)的有关规定,阻挠 在高排放(高污染)汽车限行区域内通行。 因此,建议拥有国Ⅰ、国Ⅱ标准 柴油车的车主提前做好车辆淘汰更新或调剂 车辆应用 区域的筹办,以免对正常运输生产造成影响。 七、机动 车环保标记 管理有关情况 和加快淘汰黄标车有关鼓励政策。 (一)机动 车环保标记 核发情况 。 统计至2010年9月底,广州市已对150.4万辆汽车核发环保标记 ,其中黄标车12.0万辆,国Ⅰ标准 车42.6万辆,国Ⅱ标准 车16.6万辆,国Ⅲ标准 车79.2万辆。已经对38.1万辆外地籍汽车核发绿色环保标记 。 (二)实行 高排放(高污染)汽车限行措施 情况 。 根据 《关于逐步限制高排放(高污染)汽车通行的通告》(穗环〔2008〕286号)的有关规定,广州市目前正在实行 的是第三阶段限行措施 ,限行领域包孕以东南西环高速公路及黄石路、白云大道等为界的约260平方公里的区域。下一步,企图 在番禺、花都、南沙区部分区域实行 黄标车限行措施 。 (三)加快淘汰黄标车有关鼓励政策。 1. 国家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 政策。 根据 财政部等部门发布 的《汽车以旧换新实行 措施 》(财建〔2009〕333号)、《关于调剂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 标准 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9〕995号)和《关于延伸 实行 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财建〔2010〕304号)的有关规定,对提前报废的黄标车,遵守不同车型,国家 给予必然的经济补贴 ,目前履行 的最高补贴 标准 为18000元,最低补贴 标准 为5000元,补贴 政策实行 期限为2010年12月31日。 2. 广州市鼓励淘汰黄标车嘉奖 政策。 为加大力度鼓励淘汰黄标车,广州市联合 国家 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布置 了7亿元专项资金,采纳国家 补贴 与处所 嘉奖 联合 、政府嘉奖 与企业优惠联动的法子 ,出台了加快淘汰黄标车的鼓励政策,根据 《广州市鼓励淘汰黄标车暨汽车以旧换新实行 措施 》(穗经贸〔2009〕20号)的有关规定,车主提前报废黄标车或将黄标车迁出广州市,可以享受最高3600元,最低1500元的广州市处所 嘉奖 ,嘉奖 政策实行 期限为2010年12月31日。 国家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 和广州市鼓励淘汰黄标车处所 嘉奖 合计,提前报废黄标车可以获得最高21600元,最低6500元的补贴 嘉奖 额度。 从2010年3月9日起头受理申领国家 补贴 和处所 嘉奖 以来,至10月12日,已有4334辆提前淘汰的黄标车领取了补贴 嘉奖 资金。 由于黄标车排放把持 技巧 程度 低,污染物排放量大,1辆黄标车的污染物排放量相当于14辆国Ⅲ标准 车的污染物排放量,相当于28辆Ⅳ标准 车的污染物排放量,所造成的污染影响大,应用 黄标车既给环境空气带来很大的污染压力,也容易给车辆应用 者的健康造成直接迫害 ,遵守国内外的成功 经验,淘汰黄标车是机动 车污染防治工作发展的必定 趋势,是进步 在用机动 车污染把持 程度 、大幅度减少机动 车排气污染的更本措施 ,盼望 有关黄标车车主,从支撑 广州环保工作,支撑 广州进一步改良 空气质量的高度起程 ,抓住时机,积极主动 淘汰黄标车,为广州的“天更蓝”,让宽大 市民呼吸更洁净的空气作出新的贡献。
来 源:广州市环保局机动
车污染把持
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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